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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层高“缩水”?业主索赔10万被驳回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15日A08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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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郭玉昆 吴羽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般会约定商品房的层高,交付时商品房的层高需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如果业主主张交付的房屋层高“缩水”,法院怎么审判?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年10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一套房屋,价款是205万余元,层高约是3.1米。2022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商与王某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中对商品房的层高进行了更正,划掉“层高约3.1米”后,添加书写内容“层高约2.9米”,并在书写内容上盖有某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合同专用章。王某在合同上书写“本人已知悉并认可层高约2.9米”,并在书写内容旁边签名、按指印。后该房屋交付时,王某测量层高认为只有2.68米,不符合双方约定,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商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与原告王某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的第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层高约3.1米,双方于2022年1月签订的第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层高更正为约2.9米。根据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与原告王某的最后一次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层高是2.9米。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某测绘公司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载明该小区商品房层高是2.9米,地下1层的层高是4.7米。住建单位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作出《太仓市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通知被告开发的该小区商品房符合现售及交付使用条件。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商品房层高是2.9米,符合交付条件。但是庭审中原告王某并未申请第三方机构重新测绘,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某测绘公司的意见。因此,原告王某主张案涉商品房的层高仅有2.68米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案涉商品房的层高达到2.9米,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因此,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赔偿1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能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层高理解为净高。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层高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业主不能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该案中,业主王某对商品房层高的质疑并无相应证据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现实生活中,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对商品房的各项交付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对不符的部分注意留存证据,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