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单路上摔倒致残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金无效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2日A08
日期:07-22
外卖小哥送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摔倒致意外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拒绝赔付保险金,法院是否支持?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朱某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某供应链公司作为投保人,给朱某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每人限额60万元,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2023年7月,朱某在配送一单外卖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治疗结束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朱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内,便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根据保险单的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载明,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属于限缩保险人义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保单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文字、字体、符号等明显标志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也未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朱某保险赔偿金6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于新类型的保险产品,以及通过线上方式投保的保险品种,对于免责条款应注意履行好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仍需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