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劳动报酬?判刑+罚金!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2日A08
日期:07-22
本报讯(通讯员 冯卫宁 孙双)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经营户外用品加工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公司运营期间资金往来正常,自2023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间,李某恶意拖欠陈某等5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107万余元。
2024年8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然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及公司在经营收入达300余万元、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符合“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及李某提起公诉,案件诉至邳州市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李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同样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及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现已查封其相关财产,可以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继续支付工人劳动报酬10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