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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酒吧挥霍两万七千余元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2日A08

日期: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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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17岁小王(化名)多次去酒吧消费共挥霍2.7万余元,因无力支付,酒吧员工老杨(化名)为其垫付了费用,并把小王及其监护人老王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酒吧消费纠纷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认定小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万块的酒水消费明显超出他这个年龄的认知水平,上述消费行为应属无效,各方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经二审法官调解,老王当庭一次性给付老杨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三年前,老杨在南通某酒吧当酒水服务生(兼业务员),2022年认识了当时刚满16岁的小王。2023年11月,小王先后四次通过老杨去该酒吧消费,累计欠下酒水等2.7万余元。

老杨多次催讨无果,为小王垫付费用后,最终产生纠纷并报警。随后,老杨又一纸诉状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老王告上了一审法院。

法庭上,老王急得直拍腿:“孩子当时还是未成年,哪来的消费能力?老杨明知道他是小孩还撺掇去喝酒,这钱不该我们兜!”可法庭调查发现,老王自己2021年就带儿子去过酒吧。当时老王宴请亲友后,带着15岁的小王在酒吧包厢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文明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家长、娱乐场所经营者等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义务。该案中,作为父亲的老王将未成年的儿子带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性酒吧进行消费,显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老杨在庭审中虽辩称不知道小王系未成年人,但鉴于双方多年的朋友关系,该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且营业性酒吧在难以判明入店消费的客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时应当依法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证件。

小王在案涉消费行为发生时年龄为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有证据显示当时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在涉案酒吧大额消费酒水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超出其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由于其监护人老王不认可小王的上述消费行为,因此上述消费行为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各方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小王折价补偿老杨1.32万元,其余由老杨自负。老王对小王未成年人时的消费应当承担责任,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先从小王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老王支付。

王氏父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南通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老王提到酒吧兜售酒水的利润较大,请求减免一部分,老杨亦愿意作出一定让步,最终达成老王一次性给付老杨8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