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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倾情调解化纠纷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2日A06

日期: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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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蓝羽 王菲菲)近日,阜宁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2024年8月,上初二的小刚驾驶改装电动车载着同学小刘,因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司机范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小刚小腿胫骨骨折,小刚父母赶到后认为孩子受伤,范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场双方言语冲突激烈。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小刘无责,出租车司机范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范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到小刚父母进行协商,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小刚父母遂向阜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车司机范某和其投保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调解先行化纠纷”的原则,将双方传唤到庭。法官通过法、理、情三个角度向小刚父母开展调解工作,告知所有索赔诉求均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也不能因为是伤者从而“狮子大开口”,应该合理合法进行索赔诉求。同时,法官与出租车司机范某及其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在了解前期未达成调解的矛盾以及障碍所在后,法官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对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由范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小刚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