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4执893号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22日A02
日期:07-22
原告陈思远与被告姚敦琎曾有过业务往来,双方互相认识。被告姚敦琎注册了微信公众号《来自莫斯科的熊老板》,并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关于性病教官陈某远对我本人一系列不实言论的事实澄清》的文章。原告陈思远认为被告姚敦琎发布的文章侵犯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该案诉讼【案号(2024)苏0114民初4376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姚敦琎未经核实即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案涉文章对原告陈思远进行否定性评价存在过错,且会导致原告陈思远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故被告姚敦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陈思远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姚敦琎的侵权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敦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来自莫斯科的熊老板》公众号及其个人微信主页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进行置顶保留十天(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姚敦琎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原告陈思远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姚敦琎负担);二、被告姚敦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思远赔偿10099元;三、驳回原告陈思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姚敦琎未按判决履行相应义务,法院遂依法公布上述判决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