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试行预担保企业保全白名单制度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15日A02
日期:07-15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伍晓伟 王庆运)如何有效避免财产保全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近期,金湖县法院探索试行在涉企诉讼中建立预担保企业财产保全白名单制度。据悉,这一举措通过以企业自身资信为担保,用备案资产代替保全财产,将企业信用资源转换为现实红利,是该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创新举措。
据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俊介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依法控制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其在诉前或诉中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保障债权人后续胜诉权益的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被申请保全企业并非恶意拖逃债务,只是企业偶遇资金链断裂、暂时周转困难。在此情况下,对其实施财产保全,无疑是雪上加霜,捆住了企业自救的“手脚”。也有少数保全申请人出于某种目的,滥用保全申请权,在被申请企业招投标评审、授信融资、投资并购等关键节点上,“突击”申请保全,给对方企业声誉和正常经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为防止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企业造成“误伤”,金湖法院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循精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另一方面坚持大胆创新,积极探寻新路径。在借鉴吸收其他法院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试行在涉企诉讼中建立预担保企业财产保全白名单制度。通过企业自愿申报、资产备案、资信评估、组织审核等相关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预担保企业财产保全白名单库》。当发生债务纠纷时,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在预担保额度范围内,用备案资产代替保全财产,对企业名下的财产免于采取保全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该院对预担保企业财产保全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的企业及时予以清出。
“预担保企业保全白名单制度,实现了执行工作从‘末端办理’到‘前端治理’的转变。”徐俊解释道。该制度有效平衡各方合法权益,既保障了申请人胜诉权益不落空,又能防止恶意保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宽松、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据了解,该院预担保企业保全白名单制度一经公布,引起企业广泛关注,纷纷前来咨询。目前,已有十余家规模以上企业向该院递交了“入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