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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试水”遗产清理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10日A01

日期: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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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吴江萱 记者 丁平)7月4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根据曹某继承人的申请,受理一起申请遗产清理案件,探索借助类个人破产中的遗产清理特别程序,集中统一解决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审理难、执行难问题。

曹先生的父亲生前系苏州市某纺织整理厂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欠下了货款、借款等大量债务。其去世后,债权人陆续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曹先生等继承人打算声明放弃继承全部遗产,并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但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而未获支持。随着部分案件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面对与日俱增的催债压力,曹先生变得焦急万分。

“经初步审查,你的情况刚好符合我们最新修订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中遗产清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建议你尝试通过遗产清理程序解决问题。”在吴江法院企业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向曹先生解释说。

于是,曹先生当即决定向法院提交遗产清理申请。次日,吴江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遗产清理管理人。

据介绍,为适应深入推进类个人破产工作的新形势,吴江法院对已施行5年8个月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进行第二次重要修订,其中一项内容便是增加了遗产清理特别程序。

根据修订后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遗产清理是指在被继承人遗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清理,法院受理遗产清理申请后,指定专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履行清理被继承人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职责的程序。

“遗产清理程序作为类个人破产的特别程序,与类个人破产的一般程序不同,不涉及免除剩余债务、豁免财产、恢复信用等问题,充分且集中地体现了类个人破产程序概括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优势,可实现继承人、债权人的双赢,有利于解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不明确和强制执行难的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而且更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具体推行的阻碍也较小。”吴江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郝振介绍说。

接下来,法院将指导管理人查明遗产范围,包括受理遗产清理申请前继承人已处分的遗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包括受理遗产清理申请前未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在查明遗产、确认债权后,依法对被继承人债务进行集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