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2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实务研究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10日A07

日期:07-10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机制建设尚处探索阶段,分级干预体系还不够科学完备,干预手段和方法也不够完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困境。

一、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不良行为干预存在的问题

1.家庭教育水平整体不高,干预效果不佳。2.学校教育力度不足,教师惩戒权受限。3.教育措施刚性不足,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严重不良行为干预存在的问题

1.行为分级跨度较大,难以实现精准矫治。2.行政处罚措施缺乏力度,干预效果打折扣。3.干预主体多、职责不明确,容易出现“九龙治水”乱象。4.专门学校资源配置不足,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犯罪行为干预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人司法体制尚不健全,专业化能力不强。2.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难,矫治教育针对性不强。3.社会支持体系仍然薄弱,司法社工力量整体不足。

二、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完善

完善罪错行为分级,细化干预措施和职责分工

建议通过修订法律或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等方式,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以“四分法”进行划分,将治安违法行为和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进行单独分级,并进一步细化设计针对性强的配套干预措施,探索构建由轻到重、层次分明、梯级衔接的科学分级干预机制。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干预主体的职责分工和法律责任,便于实践中具体操作执行。

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

利用好婚姻登记、孕期检查、儿童保健等关键阶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到实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庭教育缺位或失当的,根据情况采取训诫、制发督促监护令等形式予以监督纠正,并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居委会、学校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可撤销监护权。

加大学校教育力度,加快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人才培养

重视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保障相关师资力量配备,联合“法治副校长”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意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人才培养,制定系统的教育课程,分级分类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矫治,保障教育矫治效果。

加强司法专业化建设,优化未成年人办案机制

确定专门机构、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加强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培养,不断提高队伍专业能力。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办案机制,对于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探索前移帮教矫治端口,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结合先期帮教矫治情况对再犯风险进行评估,提升决定的精准性。探索建立跨区域案件异地协作机制,协同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监督考察等工作,保障矫治教育效果。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心,全方位、全体系、全流程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预防工作。

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合力促进分级干预提质增效

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社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帮教矫治、心理疏导等专业化服务,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持续推进司法社工队伍建设,通过纳入办案经费、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公益基金等方式,确保司法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探索在爱心企业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联合企业、团委、妇联等力量开展法治教育、公益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社会化帮教,提升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