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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未明签订和解协议可以撤销吗?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9日A03

日期: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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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自行签订了和解协议,事后一方当事人发现伤情严重,是否能够撤销协议?6月30日,沭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超车时刮撞同方向在前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刘某受伤。经沭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与刘某签订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刘某至医院治疗。2024年1月,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周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5万元。达成以上协议刘某不得追究周某其他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周某仅支付刘某8万元。刘某以协议签订时对伤残、交通事故赔偿缺乏认识,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沭阳县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伤势程度的判断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而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刘某在签订协议时,不具备与司法鉴定相应的专业知识、判断能力,无法对自身损伤伤残等级予以准确判断。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而上述协议确定的赔偿款总额远低于法定赔偿项目标准。结合周某在签订协议后仅支付8万元、未实际按照协议全部履行的事实考虑,法院认定刘某关于该协议构成重大误解的理由成立,对其撤销该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并判令周某赔偿刘某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但如果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尤其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自身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不确定因素。除伤情显著轻微的情况外,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