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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致法拍房连续流拍两次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8日A08

日期: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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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司法拍卖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财产处置方式,既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信力,也为竞买人提供了以较低成本获取优质资产的机会,是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的主要选择。但是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如若出现故意扰乱拍卖秩序的行为,该如何处置?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处置了一起被执行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企图拖延涉案房产拍卖的执行案件。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蒋某与苏州某银行达成调解,确认蒋某结欠银行本金及利息400万余元,如未履行,银行有权对蒋某名下吴江区某房产行使抵押权。

因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某银行向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蒋某未履行。

2024年7月,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蒋某名下位于吴江区的房产,并于同年11月公开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中,经60次出价,买受人小胡以308万余元竞买成功。但小胡未按期缴纳尾款,法院依法确认小胡悔拍,其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标的重新拍卖且小胡不得参与竞买。

2025年1月,法院重新组织拍卖,经79次出价,老胡以343万余元竞买成功。二次拍卖成交后,老胡也未按期缴纳尾款。

在核查买受人身份信息时,法官发现两次拍卖买受人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一模一样,当即传唤老胡前往法院接受询问,没想到来的却是小胡。小胡称第二次竞拍人老胡是自己的父亲,其父亲已授权其全权处理此事。小胡表示,这次竞拍还是无法补足尾款,愿意接受悔拍处理,二次拍卖预交的保证金由法院依法处理。

小胡虽称自己两次参拍均是为了购买法拍房,但其面对两次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直接法律后果,表现得异常轻松,这引起了法官的怀疑。在接受法官询问时,小胡起初坚称自己与被执行人蒋某素不相识,是看到法院的法拍房价格低心存“捡漏”心理才参与竞拍。在法官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小胡终于承认自己与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事先沟通,蒋某支付主要参拍保证金,小胡参加竞拍,以此拖延阻碍法院拍卖蒋某名下房产。

次日,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蒋某,蒋某也承认了自己与小胡相互串通妨碍司法拍卖的事实。

虽然蒋某、小胡均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写下了悔过书,但是鉴于两人恶意串通,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妨害执行公务,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兑现,依据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对蒋某、小胡分别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两次悔拍保证金法院依法不予退还。

2025年3月,法院第三次重新组织拍卖,经38次出价,该房产终以357万余元竞拍成功,买受人按期支付了尾款。该案申请执行人苏州某银行及其余债权人债权均得到全部清偿。

>>>法官说法

网络司法拍卖是严肃的司法行为,参与司法拍卖需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充分了解流程、做好准备工作,谨慎操作。在竞拍过程中,恶意“搅局”的行为既有失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司法秩序,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会因为其自身的悔拍行为不予退还,竞买人还要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补足义务。

该案中,被执行人与悔拍买受人在明知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恶意串通,扰乱网络拍卖秩序,妨碍法院正常公务,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对于两次悔拍保证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该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后,余款不予退还。被执行人应当正视债务问题,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解决问题,企图通过投机取巧阻碍执行,既无法真正解决矛盾,还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