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3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注册公司供他人实施诈骗 为办无抵押贷款男子竟成帮凶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8日A08

日期:07-08
字号: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溧阳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吴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为办理贷款而触犯法律红线,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4年2月,溧阳籍被害人徐某向警方报案,称自己遭遇网络诈骗,损失高达156万元。原来,徐某在上网时接触到某投资公司,被客服人员通过诱导,向对方提供的包括南京某商贸公司在内的银行账户转账,后发现被骗。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南京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经查,202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结识“陈星”等人,因急需办理贷款,在对方声称能办理无需抵押贷款的诱惑下,缺钱的吴某便动了心。吴某按照上线“陈星”等人的指示,提供身份证等资料用于注册成立苏州某商贸公司和南京某商贸公司,并担任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吴某分别在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为这两家公司开设对公账户,虽然银行已进行了风险提示,告知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吴某仍然将账户的银行卡号、密码、网银盾等信息提供给“陈星”使用。

2024年1月29日至2月1日的短短三天内,该对公账户单向流入资金高达230万余元,其中52万元为溧阳籍被害人徐某转入的款项。2024年3月,吴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急于获取贷款等心理,诱导其提供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从而将账户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群众在办理贷款等金融业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切勿轻信所谓“快速放款”“无需审核”等虚假宣传。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重要信息,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一旦发现自己的账户有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