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替代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4日A08
日期:07-04
当前,网购、外卖等各式各样的配送服务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如果配送员驾驶车辆在配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失的,该由谁来赔偿?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某是太仓某服务部的员工,负责餐具消毒配送。某日,李某驾驶轻型货车配送途中,与原告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周某多处骨折并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某将李某、车辆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及李某用人单位太仓某服务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4万余元。审理中,被告李某及用人单位太仓某服务部辩称,事故车辆系从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并购买“第三者统筹服务”,应由租赁公司或统筹服务方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确系太仓某服务部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配送任务,职务行为成立。案涉车辆虽由租赁公司提供,但事故发生时由用人单位实际使用管理,且无证据证明租赁公司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提及的“第三者统筹服务”实为商事合同,非合法商业保险,不适用保险法规定。原告周某明确不追加统筹服务方为被告,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太仓某服务部直接承担。此外,交强险部分已由原告周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5.6万元,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的8.8万元损失(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鉴定费)由太仓某服务部全额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太仓某服务部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判决其支付原告8.8万元。后太仓某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用人单位需对员工履职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企业应加强员工交通安全培训,规范车辆管理,防范用工风险。同时,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通过正规渠道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避免“统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