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产保护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4日A07
日期:07-04
民法典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赋予了民事主体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行为的排他权,这是我国近40年来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成果。农产品地理标志有益于发展特色乡村产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打造区域经济文化品牌。然而,当前,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种类纷繁复杂,存在管理混乱、生产者投机取巧、消费者认同感低、农产品品质差和效应弱等困境。本文提出一些构建思路,希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有所裨益。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混乱实质上就是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矛盾。基于对我国立法背景和传统资源的考虑,民法典对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明文规定,为我们扩展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具体而言,国家应逐步完善关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更加详尽。同时,在完善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建立定期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识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控制。此外,作为具体立法程序的一部分,必须充分注意有效的监督和持续审查。
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这主要反映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塑造商品品牌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注,还反映出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识,在实践中,和普通商标一样会产生一系列的侵权问题。由此来说,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应该像普通商标侵权行为一样适用商标法来进行处罚。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农产品地理标志,要存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受到损害的事实,该事实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二是有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行为的存在。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判断是否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该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侵权进行认定。
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统一注册管理机制。目前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状况,难免会出现重复注册登记的情况,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实务中,按照时间优先的行政原则,先收到申请的行政部门授予相应的权利后,后收到申请的行政部门应当驳回其他申请。同时,一个农产品地理标记应当按照商标法还是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决定因素是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假如某个农产品地理标记先行被抢注,那么就会依照商标法规定的方式来保护,或者如果某个农产品地理标记被抢注为地理标志或者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机构就不得再接受其作为商标的申请。为避免重复注册,目前比较有效的方案是在三种体制之间建立申请和注册信息的交叉检索系统,防止不正当抢注,相互承认注册登记的效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同时也为外国来华申请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参考。
健全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系。一方面,通过各地农业行业协会来监管农产品地理标志更具有天然优势,这是由于行业协会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自律组织,与当地政府相比无疑更熟悉市场、更了解农业行业的运作特点,也更有动力去维护农产品行业的利益,因此,应着重培育农产品行业协会。另一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生产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并非强制性,农业生产者可以自行制定管理规范。但从长远发展角度,应通过法律规范中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管理者的义务进行强制性规定,要求注册管理者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农产品生产标准,并且对此种农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作出规定,同时,应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该农业行业标准上升为各地方标准或国家统一标准。
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应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引导消费者了解农产品质量特征,了解农产品产生规格和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农产品特征相关的地理和人为因素。另一方面,公司应将农产品地理标志放在产品包装上最醒目的位置,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过多的品牌混淆。此外,要提高农户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知力度,各部门和有关团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发放有关资料、开展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