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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但出具借条式 “借钱不还”行为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1日A03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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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2年5月,胡某结识了李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李某确立了恋人关系。二人交往期间,胡某虚构母亲患癌症、小姨夫生病、个人卖房需要缴纳过户费的事实,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并出具借条。李某先后通过向他人借款、套现信用卡的方式向胡某转账。直至案发,胡某从李某处获得约30万元,均被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

【评析】

本案中,对于胡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虽然虚构了部分事实,但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后胡某欠款不还,系民间借贷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虚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李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胡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胡某在借款时本人负债累累,且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赔偿能力。胡某在获得约30万元的借款后,不仅没有用于借款事由,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如其租赁门市出租挖机却不正经经营、大肆购买彩票、花费400元一天租赁豪车维系人设等,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主观上就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出具借条,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胡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胡某实施了虚构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胡某结识被害人时已有2段婚史,其通过预谋让被害人看到自己第1段婚姻的离婚证,隐瞒个人已婚的真实婚姻状况,借此打造单身人设,后以婚恋交往为理由,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将约30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胡某虚构事实的欺骗,认为其有正当的生意,一方面出租挖机,一方面承接工程项目,借款系出于资金周转或家庭应急,且对方还主动出具借条,“诚意”满满,才四处举债、筹措资金借钱给胡某还债、挥霍花销。因此,胡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胡某的行为造成了30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数额巨大,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