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政违法行为 宜应采取“一事各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1日A03
日期:07-01
【案情】
为食用野生动物,张某某多次伙同王某甲、王某乙,采用强光手电照明、张某某持气枪射杀的方式,猎得“三有动物”9只,公安机关以张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分别以张某某非法持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张某某等3人非法狩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向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在处罚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于张某某等3人是选择“一事共罚”还是“一事各罚”的方式予以行政处罚存在争议。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将共同违法行为人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共同处罚,各个违法行为人对处罚总体承担连带责任,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向其中一人执行行政处罚,由各行为人之间内部协商责任分担比例。
第二种意见认为,将共同违法行为人作为各自独立的违法主体,根据其在共同违法中的作用、违法事实和情节等,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人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而共同违法行为人在行为上相互协作、心理上相互支撑,若适用“一事共罚”处断规则,共同分担处罚责任,不仅会减轻共同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甚至会鼓励行为人共同违法。而适用“一事各罚”处断规则,由行政主管机关对各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的作用、实施行为、参与程度和违法情节等进行综合考量和认定,并依据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可以有效起到对违法行为及各个违法行为人的惩戒效果,更符合行政管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