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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多人伤害中致伤原因不明的责任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1日A03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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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4年1月,谈A因汽车停放问题与单某及其亲属发生冲突。争执期间,谈A推倒单某致其臀部着地,后谈A的亲属谈B闻声加入冲突,在双方已被拉开后击打单某头部并拽倒其致臀部侧面着地。单某送医后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S4椎体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经查,单某的两处骨折无法通过医学鉴定明确系谈A推倒行为或谈B拽倒行为单独所致。

【评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关于谈A、谈B的责任认定,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因无法精确锁定致伤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故谈A、谈B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谈A、谈B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均应对轻伤结果承担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主观协同性看。本案中,谈A与谈B虽无事先预谋,但在冲突持续过程中,谈B明知谈A正与被害人一方发生冲突,仍主动加入并实施拽倒被害人等暴力行为,客观上助长了谈A一方的侵害态势;且谈A并未制止谈B的伤害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双方已经形成意思联络,属于事中通谋。

其次,从行为关联性看。本案中,虽然医学鉴定无法明确单某骨折系其中某一行为直接导致,但根据相关医学资料记载,谈A的推倒在地行为与谈B的拽倒在地行为均属于脊柱骨折高风险行为,两次暴力动作间隔时间较短,连续性较强,此时应当认定二人的行为具有作用互补性与有机整体性,根据刑法规定,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需精确区分各行为致伤占比,推定二人行为均与轻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从价值导向性看。故意伤害罪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同时遏制暴力行为,维护好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在实务中,多名行为人分别实施暴力行为且被害人伤势成因无法精准确定的情况屡见不鲜,若仅因无法精确区分致伤动作便免除部分行为人责任,可能助长多人参与暴力行为后互相推诿的恶性现象,无异于变相鼓励多人围殴。此外,在多人侵权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难以举证具体致害人,若此时因伤势成因不明即免除施暴者责任,违反了法律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绝对保护精神,违背了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易造成司法不公。因此,在此类伤害案件中,应跳出“一对一”因果关系证明的桎梏,通过共同行为整体评价、高风险行为因果关系推定等方法,对伤害行为人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实现“不枉不纵”的刑法价值目标,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