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1日A03
日期:07-01
【案情】
2019年初,甲县国土局A镇国土所所长吴某利用其担任乙市国土局局长的高中同学徐某的职务便利,为民营企业家叶某在乙市征用土地方面谋取利益,后叶某顺利征用到乙市B镇土地,在叶某准备在征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时,工程负责人王某找到吴某,请托吴某向叶某打招呼,帮助王某承接该施工工程,吴某答应。后吴某找到叶某转达请托事项,叶某表示同意,王某顺利承接到该施工工程。事后,吴某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评析】
关于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尽管吴某担任甲县国土局A镇国土所所长,但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负责人王某谋取利益,仅利用高中同学徐某的职务便利为民营企业家叶某提供帮助,叶某未给予或承诺给予吴某财物。王某请托吴某通过叶某而承接到工程项目,吴某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徐某职务上的行为及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吴某收受王某2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能作为违纪行为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徐某的高中同学,两人同处国土系统,尽管工作上无隶属关系,但平日关系密切。吴某通过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叶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尽管未收取叶某的好处,但其要求叶某帮助王某承接工程项目,导致王某未通过正常招投标途径承接工程,属于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后王某送给吴某20万元。据此,如果吴某未通过徐某的职务便利为叶某谋取利益,叶某不可能按照吴某要求将工程项目交给王某承接,王某也不可能送给吴某20万元。综上,与徐某关系密切的吴某,利用徐某职务便利为叶某谋取利益,叶某因而答应将工程项目交给王某,最终吴某收受王某送的20万元,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徐某的关系密切人,利用徐某职务上的便利为民营企业家叶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该国家工作人员交往密切且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的人。本案中,吴某与徐某系高中同学,尽管同属国土系统,但职务上没有隶属关系,难以认定吴某利用其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涉及斡旋受贿。但是,吴某与徐某交往密切,能够对徐某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属于徐某关系密切的人,其请托徐某为民营企业家叶某谋取土地征用权,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吴某为叶某请托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双方间形成了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基于徐某职务上行为的影响力而来,也导致叶某答应吴某为王某在承接工程上打开方便之门。因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家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建立了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制约关系,后密切关系人通过民营企业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二,吴某为王某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可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吴某接受王某请托后,实施了向具有制约关系的叶某打招呼、要求叶某为王某承接工程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为王某谋取利益。叶某的厂房施工工程本应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进行,但是叶某私下内定给王某承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吴某为王某承接工程谋取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
第三,吴某收受了请托人王某的财物。本案中,吴某基于王某的请托,帮助王某承接工程,使其未通过招投标程序就获得施工工程项目。吴某为王某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王某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
综上,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徐某的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徐某职务便利为叶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与叶某间建立制约关系,后要求叶某帮助请托人王某承接工程项目,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王某财物。吴某的一系列行为衔接连贯,等同于利用影响力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王某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