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管理”背景下检察案件分配机制优化策略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7月01日A03
日期:07-01
案件分配机制是检察权运行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对于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一体推进“三个管理”、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检察机关案件分配机制还存在管理责任体系不够健全、工作要求不够细化、分配系统不够智能等短板弱项,检察机关应探索相应完善路径,着力以高质效案件分配管理助推高质效办案。
现有案件分配机制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
一是案件分配机制的管理责任体系缺失。分案之后,案管部门对承办人的跟进管理不及时,对业务部门随意变更承办人的行为缺乏监督。业务部门缺乏自我约束,有时任意以提前介入或预审查为由要求指定分案。二是案件分配机制的规范和要求不完善。目前,规范性文件只对变更承办人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变更细则。三是案件分配系统的智能化程度不足。由于案件的难易程度、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均存在差别,对轮案的频率和均衡度要求各有差异,而现有分案系统过于模式化和机械化,不利于达到“人案适配”的高质效办案效果。
对于案件分配机制的完善路径,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健全案件分配管理责任体系。发挥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管理作用,统一指定分案和随机分案的管理标准和细则,发挥入额院领导在司法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和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作用,主动杜绝受审倒置等不良现象,严格遵守变更条件和程序。强化案管部门专门管理,加强对案件分配过程的全流程监控,严格执行新型案件分配机制。
二是完善案件分配规范要求。明确列举符合特定情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符合情形的进行指定分案,不符合要求的严格实行随机分案。设立若干专业化办案组,办理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类型化案件,在办案组内实行随机分案的轮案规则。
三是提高案件分案智能化水平。构建以数据为依据的“人案匹配”评判体系,进行“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的双向匹配,提高检察官和待办案件的适配程度,保证案件分配标准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在分案的同时实现对公平性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