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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示范文本助力调解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7日A04

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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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王倩倩 徐子涵)近日,泗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运用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买卖合同纠纷。

某商贸公司主要经营日用百货(包含五金产品、金属焊接设备、电线电缆)的批发销售。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期间,商贸公司长期向某电器设备公司出售相关设备,货款共计20005元。因电器设备公司拖欠货款,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

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到泗阳县综治中心进行起诉,在立案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引导邱某填写要素式起诉状。邱某在填写时发现,其公司基于交易习惯及长期合作产生的信任,在与电器设备公司供货过程中未就买卖事宜签订书面合同,遂担心无法立案。

工作人员在对邱某的证据进行登记梳理时发现,其提供的销售单、供货发票等材料,符合要素式起诉状关于“买卖标的物情况(标的物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的交货实际情况”等信息要求,故引导邱某对照示范文本的要素逐一填写、勾选,并当场完成立案。经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法院委托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

立案次日,邱某和电器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来到综治中心调解室。调解员先向章某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等材料,并询问双方能否达成初步调解意见。章某在看到邱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表示,其不认可邱某的主张,因销售单上只有个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印章,故不认为存在拖欠货款一事。

因邱某填写的要素式起诉状记载的涉案信息较为全面,调解员引导章某对照要素式起诉状上填写的货物数量、单价、时间等进行进一步核实。经确认,电器设备公司确实在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货物。调解员依托要素式起诉状、销售单、发票等迅速理清案件调解框架,通过“背靠背”调解法,当场确认双方存在欠付货款的事实。针对章某关于所欠货款数额的异议,调解员寻求法官的专业指导,对涉案的45页销售单逐一核对数量、金额,现场组织双方进行确认。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器设备公司当场履行所欠的全部货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