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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理赔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6日A07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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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因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无法获得保险的赔偿,致使不少受害人无足够资金及时进行救治或被害方家属不能依法获得赔偿。这是交通事故被害方的痛点,也是当前执法的难点,如何解决?笔者以为应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只要肇事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论肇事者是否有逃逸行为,保险公司都应按肇事车辆所投第三者商业险金额,及时对被害方进行赔偿,理由如下。

被害人伤亡或损失是投保车辆导致。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害怕或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损害发生在前,逃逸在后。被害方的伤亡或损失,基本都是由投保车在交通运行中因驾驶者过失行为所导致的,而非由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所产生的。因此,车辆投保的第三者商业险,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理应对被害方给予赔偿。如有证据证明,伤亡或损失是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或扩大的,保险公司则可在对被害方赔偿后再向肇事者进行追偿。

车辆投保的最大目的是救助被害方。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社会互助制度。商业保险通过经济损失赔偿和到期给付,使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也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国家设置汽车保险制度,要求汽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因汽车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给予赔偿,尤其是第三者商业险,主要是对受伤被害人及时进行救治或对被害人家庭进行赔偿和抚慰。如果因肇事者逃逸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就会受到二次“伤害”。

肇事后逃逸的免责条款显失公平。虽说第三者商业险是车辆所有人自愿购买的,但为防止重大意外事故的发生而不得不买。所有保险公司将逃逸作为合同的免责条款,对购买者来说别无选择,强弱显而显见。因为,保险公司是合同内容的设定者,在拟定合同时保险公司尽量避免对自己的不利因素,而投保者则合同的当然签订者,客观上也很少有人会详尽完整阅读合同条款的内容,更无能力修改合同中的不利条款。尽管逃逸免责是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但许多人在肇事逃逸后涉及赔偿时才知晓。保险公司拒绝对被害人进行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违背了商业保险设置的基本目标,也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基本因果关系,属于明显逃避赔偿责任的表现。

逃逸保险拒赔不利社会和谐稳定。鉴于商业保险的风险转移和社会互助性质,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被害方,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赔偿,利于有效缓解被害方困境,利于社会矛盾化解。据某区检察院统计:肇事后逃逸约占交通肇事案的9.5%,而汽车驾驶者肇事后逃逸则约占逃逸案的32%。可见,逃逸占交通肇事案的比例微小,如果赔付,在整个保险公司赔付中占比很小,并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而对被害方来说,无法获得赔偿,则关系到被害人能否救治或被害人一家的生存和生活,可能产生次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更影响相关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