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探讨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6日A07
日期:06-26
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打开了检察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各地公安、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意见中提到的各项机制,会签文件,设立侦协办。但在实践中,监督渠道窄、信息共享程度不深、监督刚性不足、形式化、人力资源紧张等问题制约着该机制的运行与发展。
侦查监督是协作机制的重要核心,而知情是监督的前提。目前,对于办案平台权限、信息数据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互通、两家存在不同认识,难以平衡,权限过小或信息共享程度低,会影响检察监督权的精准行使,反之则影响侦查工作的保密性。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作为被监督者,天然对监督有排斥心理,往往以侦查的保密性为理由回避提供案件信息,使监督落空。因此,如何在兼顾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的保密性的情况下,实现办案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是深化机制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侦查协作办公室成立后,监督效果有较大提升,根据某省2023年提供的数据,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书面纠正违法这三项同比上升约50%、48%、2%,但这个数据值得仔细分析,针对侦查活动违法或存在瑕疵的书面纠违仅上升两个点,而立撤案监督数据暴涨一半,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督形式化、配合型监督等问题依然存在。受制于信息共享不全面,检察机关获取监督线索的难度日益攀升,为完成考核指标,检察机关不得不与公安机关协调,在不影响双方考核的情况下,相互配合完成监督。这种协作配合机制虽然提高了侦查机关对监督的采纳率和接收度,但本质上有损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刚性,难以制约公安机关的侦查权。
近五六年间,检察机关内部改革较多,客观上讲,各种宏观层面及微观层面的改革措施给基层检察机关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当前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公检互动层面上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所涉及到的案件面、工作量均远超出之前的派驻模式,进一步加剧了人力资源紧张的局面,这就导致机制中要求的很多内容难以全面落实,两家为完成考核指标搞一些形式化的配合与监督,阻碍该项机制的实质化运转。
笔者认为,针对上文分析的该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树立正确的监督协作理念,建立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对于检察机关,要摒弃重协作轻监督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以监督促进办案质效的提高。对于侦查机关,更要正视监督制约对案件合法合规办理的有益作用,不让带病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后续程序,是公检共同的目标。在此基础上,侦协办应该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加强双方在理念上业务上的交流,增强侦查人员对监督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进一步推进平台信息共享,创新数据化工作模式。提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质效,首当其冲就是要求侦查机关将办案数据共享给检察机关协作部门。关于共享的模式,实践中有建立数据共享平台、赋予部分检察人员登录公安办案平台权限等方式,笔者认为,建立新的数据共享平台,无法保证公安机关能真实共享全部数据,而给检察人员登录权限,一方面操作起来不方便,另一方面也有泄密的可能性。最合适的思路应该是贯通公检机关的办案系统,检察人员可以在自己的系统内查询、跟进介入案件的流程、文书、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理状况等,同时做到系统留痕,防止泄密。所有流程在系统内完成,不需要线下人工受理、分案、传递数据、沟通等,缓解人力资源紧张。
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协作效能。依托于侦查协作工作带来的大量新数据,一要发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利用大数据加强类案研判,并将结果形成经验总结反馈给侦查机关,用以加强对后续立案、侦查活动的规范和指导,突出多赢共赢效用,增强侦查人员配合监督的主动性;二要引入刑事案件智能辅助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对电子卷宗初步筛查,勾选出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点,再由检察人员根据筛选结果进行判断,进一步节省人力,提高侦查监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