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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退一赔三”诉求被拒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0日A08

日期: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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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左传超 许愿

近年来,随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活跃,因二手车买卖所引起的纠纷屡有发生,其中购车人往往以车辆存在瑕疵、经营者未如实告知为由要求退一赔三。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对车况不满而引起的二手车交易纠纷。

2023年10月,朱某在某二手车公司购入二手小型轿车1辆,车款为2万余元。购买前,朱某询问了车况,公司回复称车辆存在磕碰、钣金问题,曾有小的维修及出险,并邀请朱某来公司试驾。后朱某到场进行试驾,之后就决定购买并支付了定金。在车辆过户后,朱某到4S店查询了该车的维修及理赔清单,发现车辆曾在2016年发生过交通事故且单次保险理赔金额超过了1.5万元,2021年车辆亦进行过维修,维修费用为1.2万元。朱某认为二手车公司恶意隐瞒车况,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或者回收车辆,双方发生争执。后朱某通过消费者协会协调未果,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诉称该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该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双方洽谈之初,被告已告知原告案涉车辆存在磕碰和钣金问题,并提出原告先现场看车,认可后再谈,原告在试驾过案涉车辆后,在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交付了定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交易完成前双方对于案涉车辆是否系事故车、是否进行过修理或出险等相关情况并未作出排除性约定,而且原告使用车辆半年多时间,从未提出过该车辆的安全性能或质量状况存在问题;此外,原告在查询到事故及维修理赔信息后曾表示“这件事就算了”,并在诉讼前将车辆过户给其他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系因被告未明确告知具体的维修费用金额、出险次数等信息导致其作出购车的错误意思表示,故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并据此驳回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于促成交易达成的目的,确实存在夸大宣传、含糊表述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应结合其行为对于交易达成的影响进行判断,而不能一概认定为欺诈。二手车不同于新车,车辆本身就存在事故、维修的可能,应当以双方约定标准为准。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应保持理性判断,在二手车交易中要明确自己的要求并签约留证,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二手车商家应当向前任车主或通过其他途径全面了解所出售车辆的使用、事故、修理等情况,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规范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