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公司因车辆屡坏而向员工索赔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0日A08

日期:06-20
字号: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钱莉 管云荷 蔡昕萌

员工驾驶车辆后发生多次故障,用人单位以员工未做好维护工作为由向员工索赔维修费用,劳动者大喊冤屈:“设备漏油为啥我担责?”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李系某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驾驶员需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维护。小李在驾驶车辆期间多次向用人单位反馈车辆发动机漏水漏油问题,用人单位让小李正常驾驶车辆并要求小李定期检查发动机是否缺水缺油。后小李驾驶的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导致维修。

公司认为系小李未按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导致车辆缺水缺油,致使发动机损坏,要求小李赔偿维修费用。小李则认为车辆本身存在漏水漏油问题且已多次向公司反馈,但公司均未及时检修。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形下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该公司虽主张因劳动者日常检查不到位导致车辆缺水缺油发生损坏,但车辆日常亦有漏水漏油的情形,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在车辆驾驶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纳入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范畴,不宜将相应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劳动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该案中,该公司既未充分证明车辆故障与小李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未举证小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车辆发生损坏,故索赔主张难以成立。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应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都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