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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员未尽安保义务担主责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0日A08

日期: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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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刘志远

近年来,无人机因作业效率高、地形适应性强、作业成本低等优势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作业中,但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徐某就被一架返航的农用无人机割伤面部,这突如其来的悲剧,该由谁来担责?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无人机伤人案件。

纪某从事操作无人机植保作业服务,徐某委托纪某为其承包的农田提供无人机植保喷洒农用药物作业。2023年某日,纪某使用某品牌无人机为徐某承包的农田施打农药,无人机返航时将徐某脸部划伤。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关于徐某受伤的原因,徐某认为是纪某对无人机操作失误导致,当时纪某准备为其他农户的承包田打农药,无人机没有返回到纪某处,而是返程到徐某身后致伤。纪某则陈述在无人机作业及返航过程中其都在观测,直到飞机降落,纪某看到无人机降落时徐某开着三轮车冲过来,导致其无法控制无人机,因此徐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为徐某提供无人机植保喷洒农用药物作业服务,作为无人机的操作人员,纪某应当保证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保持在操作员视距内,并实时监控无人机的飞行状态,确保安全飞行。根据在场证人证言,在徐某被无人机划伤时,纪某却并不在现场,可见纪某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徐某损害的主要原因。徐某作为委托方,在无人机为其承包农田进行喷洒农药作业时,亦应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安全,但其在三轮车上未注意观察无人机的动态,最终导致避让不及而受伤,故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两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徐某承担20%的责任,纪某承担80%的责任。该案中,因纪某为其无人机购买了责任保险,且案涉事故亦属于承保范围,故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为纪某的赔偿减轻了负担,亦及时保障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

法官说法:无人机等科技产品虽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操控农用无人机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书。现在正值换季耕作时期,在使用无人机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时,无人机操控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充分预见天气、风向以及农药喷洒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并时刻注意检查飞行环境,确保安全飞行,避免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引发事故?,充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此外,无人机应用者应加强风险分担防范意识,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提高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