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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陈述被罚5000元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0日A06

日期: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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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李金宝)近日,沭阳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沭阳法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主张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刘某出借2.5万元,并由被告刘某出具借条。被告刘某辩称其受原告潘某委托解决小孩转学问题并收取“打点关系”费用3.5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通过“打点关系”成功将原告家小孩从农村学校转入县城学校就读。但原告家小孩在入学几天后,又自动放弃在该校就读。因此,潘某要求刘某将3.5万元“人情费”退给他。刘某退回1万元,另就余款2.5万元出具借条。

法院经审理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提供的对话录音能够反映案涉2.5万元系“人情费”。原告潘某后承认其虚构借条形成原因并捏造借款事实,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法院认为,原告潘某虚构借据形成原因,捏造借款事实,进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企图通过诉讼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原告潘某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应依法予以制裁。综合考量潘某虚假陈述的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以及潘某的认错态度等因素,沭阳法院依法对潘某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