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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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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在校大学生参加校外劳动的法律关系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0日A07

日期: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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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于世民

当前,不少在校大学生走出校门,利用课余时间、实习机会入职或者兼职参加工作实践,并获取经济报酬,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从两者之间的财产和人身是否从属这两个方面审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有财产的从属,又存在人身的从属,即成立劳动关系。财产从属性体现在劳动者并非为自己的经营劳动,而是为他人的目的劳动,最直接的特征是雇主决定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主要的判断依据有生产组织体系属于雇主所有、生产工具或器械属于雇主所有、原料由雇主供应、责任与危险负担由雇主负责。人身从属性的基础是劳动者对自己自由权的限缩行使,突出表现在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权和惩戒权,劳动者被纳入雇主生产组织之内,在雇主的指挥命令下提供劳务,雇主可单方确定工作时间、地点、业务及奖惩等,主要的判断依据包括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接受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奖惩。

笔者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判断在校大学生校外参加劳动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之外,还要综合学习与劳动的关系综合分析审查认定,可区分四种不同情形:

1.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业任务而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取得初步工作经验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应视为学校教学行为的延伸,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短期、不定期劳动,进而获得一定具有勤工俭学性质的报酬,因其并未从组织上融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没有将其聘用为正式员工的意愿,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应属劳务关系。

3.在校大学生参加用人单位的招聘,应聘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在校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尚未毕业的情况下予以招录,在校大学生也能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岗位、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4.在校大学生毕业前在已经签署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到用人单位实习工作,此时实习已不是以完成学业任务为目的,而是以就业为目的,主观上具有成为用人单位成员进行劳动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主观上也具有把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招聘为用人单位成员的意愿,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