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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具弹性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0日A07

日期: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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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汪春凤

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近年来,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企业经营压力的加大,现行经济补偿金标准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笔者建议,政府通过“保企业生存”与“护劳动者权益”双向发力,构建更具弹性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最终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共赢与社会和谐稳定。

一、存在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劳动者过度维权,涉及经济补偿金案件数量增加。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确需降薪或缩减用工规模,但是企业与劳动者大多无法就此协商一致。当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不成时,如果企业强行降薪或裁员,劳动者一般会以被迫辞职或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N倍月工资)或双倍赔偿金。司法实践中,专门通过劳动仲裁获取不当得利的“职业碰瓷者”也越来越多,“职业碰瓷者”专门挑用工不规范的中小微企业入职,每年仲裁数家企业,获取的经济赔偿超过正常工作劳动报酬数倍。

现行经济补偿金标准过高,企业负担沉重。目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年限较长、工资水平较高的劳动者,企业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巨大,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大规模裁员时,经济补偿金支出更是难以承受,有的小微企业甚至因补偿金、赔偿金负担加剧而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但是,若不裁员,又难以维持正常运营。

二、关于适当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建议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政府部门:

分档设置经济补偿金上限。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工作年限(N)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年限无上限;高于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调整方案:对于普通企业,无论劳动者月工资低于或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均设定补偿金上限为12个月工资,避免长期工龄员工补偿负担过重。对于小微企业,补偿金上限进一步降至6个月工资,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引入“经济困难企业”认定机制。“经济困难企业”需经地方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符合以下标准:连续6个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以上;社保缴纳记录完整,无恶意欠薪、逃税等行为。对认定企业,补偿金标准阶段性(如2年内)按N×0.5倍月工资执行。企业恢复盈利后,补偿金标准恢复原规定。

配套劳动者保障措施。对因补偿金降低受影响的劳动者,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如从月工资的80%提至90%),延长领取期限。从调整后企业节省的补偿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如20%),纳入地方再就业培训专项基金,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全面的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税收与社保政策协同。对承诺在一定年限内(如2年)不进一步裁员的企业,按留岗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鼓励“减薪保岗”替代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