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20日A07

日期:06-20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不仅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而且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一新的重要论断。这一原创性论断蕴含丰富的理论逻辑,展现澎湃的实践伟力,是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实践表明,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凡是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注重法治。从世界历史来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的问题。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把国家各项建设工作、各项治理工作、各项法治工作、各项国际事务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报告制度;必须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照抄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文明成果。但学习借鉴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有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要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有些国家在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有些国家则主要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快速推动法治化,这其中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世界法治现代化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指出:“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13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这既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现实,也体现出我国法治现代化道路和模式上所具有的自主性。

三、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有的重要的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要坚持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的作用,确保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凝聚改革共识、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维护法治权威,确保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那些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开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境界,谱写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