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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的区分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19日A07

日期: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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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有四种,其中包含强拿硬要行为。该行为的性质与抢劫罪又有所相似,刑法没有对两罪的区分作更细致的解释,司法实务中也多有操作争议。

汤某某、江某某二人经事先预谋,将宋某某骗至朋友家中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暴力方式,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抢走后卖出。经鉴定手机价值6987.24元。

本案对行为人江某某、汤某某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汤、江二人当场使用刀具恐吓、扇巴掌、拳头打、过肩摔等轻微暴力方法对待宋某某,强行将手机要来。因此,其行为符合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汤某某、江某某在实施抢手机前几天便已经产生抢手机卖钱的犯罪故意,案发当天,二人为方便实施犯罪,将宋某某骗至同学家中,使用刀具恐吓加之暴力殴打方法抢取被害人宋某某手机。因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二罪虽然性质上有相似性,行为均具有强拿硬要的特点。但区别仍在于三点。其一,客体上寻衅滋事罪在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此满足自己扭曲的心理。抢劫罪是通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最终达到取财目的,并非单纯扰乱社会秩序。其二,行为上,寻衅滋事罪一般表现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一般在公共场所实施,不要求有严重暴力威胁,仅达到让对方恐惧自己的目的。抢劫罪是通过侵犯人身权利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当场劫取财物,一般伴随有明显暴力、威胁的实施。其三,主观上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满足自己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逞强好胜的刺激心理。即使强取财物,其本身目的是为了欺负对方、彰显自己的强大,而不是单纯求财。抢劫罪则是单纯想得到财物,求得经济利益,不追求逞强好胜的心理刺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汤、江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汤、江二人本就在案发之前产生了抢手机的故意,先殴打而后刀具恐吓,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并当场抢走手机。可见二人行为的目的并非通过在现场炫耀武力追求精神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