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船老大”竟然是个缓刑犯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19日A06

日期:06-19
字号:
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货主和船主为了方便省事,往往通过互联网发布需求和接单,并采取先付定金后付运费的方式完成合作。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缺少监管,这种合作方式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被告人魏某便是谎称是手中拥有十几条船的“船老大”,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拾“旧业”,短短4个月内骗取了15名货主高达27万余元的船舶运输定金。

近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魏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由于魏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4年6月,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太仓派出所接到了被害人陈先生的报案。陈先生已经52岁,报案前两周,他在船讯微信群中发布了用船需求,要找13条承重1000吨的货船从上海承运货物至南通如东。

需求发布后没多久,被告人魏某便添加了陈先生的微信,称自己有船舶可以承运,并先后给陈先生发来了3条船舶的船号、检验证书以及船主的身份证照片和联系方式。由于着急用船,信以为真的陈先生没有认真核实相关信息,便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与魏某达成了合作协议,并按照魏某的要求给其转账5000元作为定金,约定两天后船主要发船至上海某码头装货。

然而,魏某的货船并未在约定日期到达码头,陈先生问及原因时,魏某便以“夜里船就到”“晚上机器坏了”“回老家奔丧”等借口不断拖延发船的时间。由于魏某始终不发船,陈先生随后要求其退还定金,但魏某一直称“在处理”,始终拒不退还。

发现被骗的陈先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很快认定魏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魏某被抓捕归案时,正在当地社矫机构接受法治教育。原来,就在2023年7月,魏某用相同的作案手段骗取他人定金,被安徽省长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受到惩处后的魏某“规矩”了一段时间,但由于没工作、没存款,平时生活来源全靠父母接济,魏某最终又忍不住“重出江湖”继续行骗。到案后,魏某交代,“我自己没有船,但以前跑过船,对船运比较了解,发给货主的船舶信息有些是我以前知道的船号,有些是从船运微信群里收藏的,有些是从以前的被害人发给我的合作协议模板里保存的,船主的信息都是我随便伪造的,不会真的安排船只去运货。”

为了获取信任,魏某还找到了朋友凡某(另案处理),两人分工扮演船舶中介和船主,魏某负责寻找货主以及微信聊天骗取定金,凡某则负责冒充中介或船主,按照魏某的指示给客户打电话确认相关事宜,提高可信度。此外,由于魏某银行卡被限额,凡某还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接受客户转账并帮助魏某取现。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魏某共计骗取了13名被害人25万余元定金,随后将该案移送太仓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相关交易流水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后,发现该案还有其他被害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核实追加2名被害人。

经审查查明,2024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魏某通过船运网站、船运APP、船运微信群等渠道看到客户发布的船运需求后,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单独或伙同凡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客户,谎称可以提供船舶承运,和客户约定好船舶到港时间、运费、定金数额等事项或同意客户发送的电子合同内容后,骗取15名被害人向其支付定金共计27万余元,所骗款项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

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太仓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