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预付式消费服务期届满后的权益保护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17日A07
日期:06-17
蔡晨阳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健身养生、美容美发等领域被广泛应用。该种消费模式存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等、履行具有长期多次性、预先全额支付合同价款等特点,导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需承担更大的消费风险。在很多预付式消费的合同中存在“超期余款不退”“一经办卡,概不退卡”等条款,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了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包含收款不退、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预付式消费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等。因此,试图以“霸王条款”来“卡住”消费者合理退款申请的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首先,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殆尽,消费者仍可以请求经营者继续依据剩余预付款数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拒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当然可以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但双方未能就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时,应结合当事人过错、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退款金额,而非直接赋予消费者请求退还全部余款的权利,否则将对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后悔权”造成不当扩张。
其次,若因消费者原因未在消费期限内消费全部预付款,经营者可请求将其为准备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从应返还预付款中扣除。预付式消费的初衷是在消费者享受折扣优惠的同时,帮助经营者融通资金、锁定客源,其本质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在经营者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退款的同时,消费者亦应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契约精神。
频发的预付式合同纠纷案件提醒大家,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当审慎对待合同条款,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当理性充值、按需购买,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期限、次数、违约责任等与自身利益有关的重要条款,谨慎把关商家的经营能力和自身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自身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说明,同时畅通与消费者的沟通渠道,增进双方互信程度,维护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