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证据索要巨额奖励, 罚1万!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17日A06
日期:06-17
本报通讯员 任金花 本报记者 陈坚
罗某被辞退后诉至法院讨要大额奖励金,面对“证据”上的白纸黑字,老东家却一口回绝,罗某讨要不成反被罚款。
2022年11月1日,罗某入职江阴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后江阴某公司要求罗某引进销售副总,并承诺若有业绩可给予10万元重大奖励。2023年11月30日,江阴某公司与罗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罗某向江阴某公司的张总签批报销单,张某在该报销单上签字。罗某后将江阴某公司诉至江阴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元等。
罗某向法院提交的报销单载明:1.部门聚餐449.50元;2.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元,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佰肆拾玖元伍角。江阴某公司则认为张某签字时报销单上仅有部门聚餐449.50元,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元系罗某事后添加。江阴某公司申请对形成时间的先后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费用报销单上,“肆佰肆拾玖元伍角”的“肆”,先于“壹拾万零”的“零”书写。即报销单上的十万元系后添加形成。后罗某承认“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系事后添加这一事实,并撤回了10万元重大奖励的诉讼请求。
个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罗某在诉讼中变造重要证据这一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制裁。考虑到罗某在鉴定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检讨,态度良好,并当庭撤回要求江阴某公司支付引进销售副总重大奖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且自愿承担鉴定费用。江阴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罗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