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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海淘”是要被判刑的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10日A08

日期: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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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过“海淘”,消费者可以轻松跨越地理界限,让全球好物通过指尖触达千家万户,也让个性化、多元化的消费需求获得了更广阔的满足空间。然而,一些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走私的行为,也为热衷海淘代购转售的群体敲响了警钟。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至2024年间,陈某利用妻子、岳母及同事等人的身份信息,在“亚马逊海外购”平台注册多个账号,通过分散订单、变换收件地址等方式,规避海关监管,购进某品牌鞋类产品。购入后,陈某再通过线上二手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将这些产品售卖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经海关计核,陈某累计购进某品牌鞋类产品3400双,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208万余元,偷逃税款30余万元。

该案中,陈某通过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突破个人年度2.6万元免税额度限制购买商品,并改变商品“自用”性质进行销售牟利。陈某本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缴税,但其伪报贸易性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属于典型的走私行为。且陈某长期从事跨境电商交易,对购进商品的用途、额度、纳税要求等具有明确认知。其通过分散订单、使用他人信息等手段规避监管,主观故意明显。偷逃应缴纳税额30万余元,已达到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和额度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并转售,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1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三十余万元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跨境电商政策红利不是法外之地,公众在享受购物便利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当主动了解交易额度限制,对超出部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同时,跨境电商交易中“自用”与“销售”的性质完全不同,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若改变用途进行转售,需主动申报并补缴税款。消费者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此外,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均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任何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交易数据等试图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