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拖延致劳动者错失工作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10日A08
日期:06-10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实践中,新用人单位要求入职者提供前单位离职证明是常见用工惯例,但如果前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使得劳动者无法按时入职新单位造成损失,前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劳动者工资损失1.7万元。
2018年6月1日,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止,后未续签。2023年6月6日,张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某建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3年6月28日,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在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网站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但未向其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张某多次要求开具证明未果。随后张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证明》。
在此期间,张某积极寻找新工作,曾于2023年7月5日被某工程公司录用。后因张某无法及时提供离职证明,某工程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撤销录用。
张某认为由于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自己错失新工作机会,遂在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工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23年6月6日向某建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某建筑公司虽于当月在人社网办系统为张某办理了退工,但经张某多次催要及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某建筑公司才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其间,某工程公司录用张某后,又因其无离职证明材料取消录用。张某提供了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和撤销录用通知、与前后公司沟通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认定某建筑公司逾期向张某出具证明确实直接导致张某错失入职机会,给张某造成损失。
结合张某的工资水平及某建筑公司出具解除证明时间等情况,酌情认定损失为1.7万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而造成的损失1.7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权益受损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及时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不仅是程序要求,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和单位合规风险。用人单位应依法善尽义务,严格执行离职流程规范,避免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风险,实现劳资关系的良性终结与过渡。同时,劳动者在遭受相关权益损害时,应提高维权意识,妥善保留证据,在仲裁或诉讼中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产生、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