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作为新兴的数字化空间,正深度融入人们生活,其开放性、互动性和高度沉浸性为用户带来全新体验,却也成为未成年人性骚扰与网络暴力的新滋生地。由于元宇宙的虚拟特性,相关行为认定面临诸多复杂难题,学术界和实务界观点分歧显著。明确这些行为认定标准,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元宇宙空间秩序、推动法律体系适应数字时代发展至关重要。
一、关于性骚扰的侵害标准
目前有的观点秉持传统法律思维,认为性骚扰认定需以现实世界中的身体接触或具有现实侵害性的行为为基础。在元宇宙中,由于虚拟角色间的互动缺乏真实物理接触,难以符合传统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的构成要件。比如在英国未成年少女元宇宙被“轮奸”案中,按照这种观点,因无肢体接触,不符合英国性侵犯罪“未经同意发生身体接触”的定义,无法认定为现实意义上的性犯罪。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元宇宙的沉浸性使虚拟世界行为能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精神造成与现实性骚扰相当的创伤。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性骚扰会引发相同心理和神经系统反应,所以不应单纯以缺乏现实身体接触而否定性骚扰的存在。
二、关于网络暴力行为认定
目前主要存在两类争议:
1.元宇宙中网络暴力事件的定义标准模糊不清。由于元宇宙虚拟空间形式和方式多样,这使人们难以准确判断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网络暴力。传统网络暴力表现为发布在公开平台上带有诋毁、诽谤、恐吓等意思表示的文本或图像,但是在元宇宙空间中,除了传统形式的攻击外,还会出现新型的暴力行为,比如恶意操控虚拟角色将未成年人虚拟角色包围袭击的行为等,那么对这类新型行为要不要纳入网络暴力的范畴产生了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只要在网络空间里对未成年人的精神和权益产生了损害,就可以定性为网络暴力。而另一部分则认为需明确区分正常虚拟互动和具有伤害性的暴力行为,避免过度扩大网络暴力认定范围。
2.责任主体难以认定。元宇宙涉及众多参与主体,包括平台运营商、内容创作者、普通用户等,网络暴力发生时责任主体认定复杂。平台运营商对平台内容和用户行为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但对于平台内用户自发的网络暴力行为,平台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平台若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网络暴力,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有的则强调平台仅在存在过错或违反相关管理义务时才担责,且要考虑平台技术能力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内容创作者若创作内容引发网络暴力,其责任认定也尚无明确标准,是按直接侵权还是间接引发责任处理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对于元宇宙中性骚扰与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应突破传统法律认定局限,从元宇宙特性出发,综合考虑行为对未成年人心理、精神权益的损害,构建新的未成年人性骚扰与网络暴力认定体系。在性骚扰认定上,承认元宇宙中虚拟性骚扰可构成侵权甚至犯罪,明确虚拟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在网络暴力认定上,细化行为界定标准,根据行为危害程度和特点区分不同类型暴力行为,并合理确定各参与主体责任。
首先是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在元宇宙中更易成为性骚扰和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且这些行为对其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损害可能长期持续,影响其成长和发展。传统法律认定标准难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在元宇宙中的权益,只有革新认定体系,才能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2023年,宁夏兴庆区法院审理的车某某“隔空猥亵”案,被告通过网络诱骗多名女童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并以裸照威胁继续实施侵害。法院突破传统“身体接触”认定标准,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这一案例表明,即便没有现实身体接触,虚拟空间中的性侵害行为仍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心理创伤,传统法律需通过“穿透式”解释将此类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此外,2024年,北京第四中级法院二审审结的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中,实施欺凌的学生通过编造淫秽视频、恶意传播等方式对受害者进行人格侮辱,最终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该案虽未直接涉及元宇宙场景,但其判决逻辑,即虚拟行为对未成年人精神权益的实质损害,可直接迁移至元宇宙情境,说明司法实践已认可虚拟空间侵害行为的可归责性。
其次是法律体系发展的需要。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元宇宙等虚拟空间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法律体系需与时俱进。构建新的认定体系是法律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体现,有助于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数字空间治理法律规范,促进元宇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明确行为认定标准和责任主体,能为元宇宙平台运营、用户行为规范提供法律依据,减少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显示,被告人李某某在与前女友分手后,在微信粉丝群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裸照,后被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国内司法机关对通过网络传播私密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采取严厉态度,此类案例的裁判逻辑可延伸至元宇宙场景,若行为人利用虚拟身份实施具有明确指向性的侮辱、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损害,可参照适用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
最后是元宇宙特性的必然要求。元宇宙的互动性、虚拟性和现场感打破了原有社交的传统方式,使得人们的行为不再受到现实空间、条件的制约,虚拟世界中的行为能够对未成年人的主观感受和认知产生真实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法律认定应适应这种特性,将虚拟世界中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如果仍以传统标准衡量,元宇宙将会成为无规则之地,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为满足元宇宙的发展需求,互联网平台应及时利用科技手段去防范风险,如研发专门系统界面,运用年龄验证、人脸识别和人像过滤等前沿科技,专设未成年人的“安全岛”,同时对违法行为追究平台的连带责任,以达到“科技+法律”共治的新局面,从而满足元宇宙特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革新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