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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法官揭穿“剧本”依法惩戒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10日A05

日期: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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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昆山市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代理律师指使当事人编造事实、虚假陈述,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双双作出处罚决定。

疑窦丛生:异常细节牵出虚假端倪

2024年8月,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甲、王乙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并向法院提交手写借条及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案情看似简单清晰,可在第一次线上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却捕捉到了异常信号。

首先,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一般会主动配合线下诉讼,并提交借条等证据原件。但该案原告梁某及其代理律师吕某多次拒接法院电话,执意要求线上开庭,与常规借贷案件当事人积极配合态度迥异。

其次,原告梁某自称通过朋友赵某介绍认识了王甲、王乙,强调系出于对赵某的信任,才于2023年2月16日向王甲、王乙出借1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通过赵某向两被告催收。但承办法官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仅仅几个月前,梁某曾起诉赵某追讨11万余元债务,双方后达成调解,两案的审理时间存在一定重叠。

面对疑点,承办法官的态度愈发谨慎,要求原告梁某本人必须到庭。

挖掘真相:聊天记录揭开造假链条

第二次线下庭审过程中,梁某对关键事实的陈述漏洞百出:对出借地点的描述前后不一,对借条和收据的形成过程语焉不详,声称当面借款却无法描述借款人外貌特征。此外,手写的借条和收据中“出借人”处字迹与其他内容明显不同。

案涉借款到底是否真实存在?法官在心里打了个问号。随后,法官向梁某释明不诚信诉讼面临的法律后果,要求其签署《当事人诚信诉讼保证书》,但梁某仍对真实情况避而不答。

因案外人赵某与案涉借款关系紧密,梁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赵某就案涉款项进行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官浏览记录时却发现,就在庭审的前一天乃至几小时前,梁某向赵某频繁确认借款细节,庭审后立即向赵某汇报庭审内容。赵某的角色显然已经远超“中间人”范畴,法庭随即两次传唤赵某到庭接受询问,但赵某均未到庭。

法官再次强调诚信诉讼原则,责令梁某如实陈述借款经过。在证据面前,梁某不得不承认其并不认识被告王甲、王乙,载有王甲、王乙签名的借条、收据均由赵某提供,出借人信息系事后补填。

更让人意外的是,随着法官深入追问,梁某主动交代代理律师吕某指使其虚假陈述、编造事实,并向法院提交其与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庭审前吕某曾指使其编造签署地点、虚构“当面签署借条”等虚假情节。

司法亮剑:

职业失范触发严厉惩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捏造借款经过,无法合理说明其与王甲、王乙之间形成借款合意的过程,并非实际出借人,故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由于梁某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律师吕某利用专业身份指使当事人捏造事实,二人行为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妨害司法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考虑到二人悔过态度较好,最终,法院决定对梁某处以罚款1.5万元,对吕某处以罚款3.5万元。梁某、吕某均认错悔过,并主动缴纳罚款。

同时,法院将上述情况通报给吕某所在律所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已同步启动调查,将进一步约谈相关律所负责人,并结合吕某过错程度、悔改态度、平时表现等,作出相应处理。

“诚信诉讼绝非空洞的口号或流于表面的形式,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承办法官强调,民事诉讼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更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虚构、隐瞒关键信息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对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法院将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司法惩戒,切实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