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公开审理产销伪劣灭火器案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6月09日A02
日期:06-09
本报讯(通讯员 范皓月)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规范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质量,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件。
被告单位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等,202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肖某作为该单位负责人,明知需按国家规定标准生产,但在生产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时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比、检测,后将生产的1000余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悬挂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给他人,金额约9万元。后经宿城区检察院抽样检测,上述悬挂式干粉灭火器中磷酸二氢铵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肖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宿城法院以被告单位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