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困境未成年人实现“当下救”“长远助”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28日A02
日期:05-28
(上接1版)法院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命尊严前置性保护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对未成年人差别对待,明确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这一判例对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近年来,我省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促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不仅解决未成年人当下面临的生活困难,还合力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教育困难、监护缺失等各种困境。
法院在办案中发现,一刑事被害人小花(未成年在校学生)不幸遭受犯罪侵害后,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心理康复等费用,小花父母的监护保护能力严重缺乏,小花的健康成长面临多重困境。小花的父母收入微薄,外公和哥哥均身患残疾,全家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法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同时,为疗愈小花身心创伤,解决实际困难,法院主动协同民政、妇联、教育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救助,为小花家庭申请民政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并纳入长期关爱项目,同时组建“法院+N”关爱服务小组,提供心理疏导、免费辅导等支持,经过多方合力救助帮扶,小花目前已经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实现了从“救急解难”到“长效护航”的跨越。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中,针对教育培训领域的突出问题,法院通过裁判规则的确立与典型案例的释法,推动行业治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某培训机构因非法获取未成年人及家长个人信息并电话推销招生,严重威胁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被法院依法予以惩处。在另一起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因在培训合同中对扣课方式、退费等事项预设不合理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法院对其通过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乱收费、不合理扣课时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以整体课时进行合理折算,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教育培训行业规范经营、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