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对困境未成年人实现“当下救”“长远助”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28日A01

日期:05-28
字号:
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王晓红)5月27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省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了惩教结合打击电诈及严惩网络游戏诈骗、关注新兴医学技术所带来的新问题、对于培训机构课时费退费作出合理界定等多方面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全省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当下救”和“长远助”,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省法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到宽容但不纵容。对未成年人犯罪,全省法院始终坚持惩教结合,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犯罪行为分类矫治与犯罪预防工作。在一起未成年人高某、王某、魏某(在校生)参与的电诈案中,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诈仍协助拨打诈骗电话,非法获利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法院审理时,严格区分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与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对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对取保期间因再次吸食笑气被行政处罚的魏某不予适用缓刑,强化刑罚教育效果,实现惩治犯罪与教育挽救的有机融合。而后,法院分类精准施教,责令各被告人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建立“一案一空间”线上定期回访帮教机制推动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在另一起利用网络游戏实施的诈骗案中,殷某某、喻某某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喜爱网络游戏的特点,通过游戏公屏、私聊页面等渠道发布“免费赠送皮肤、道具”“买卖游戏账号”等虚假信息,对未成年人实施精准诈骗,侵害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对此,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并警示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实现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的有效配合。

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部分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新兴医学技术所带来的新问题。法院通过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在陈小某诉某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案中,陈某因工受伤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育一子即陈小某。某社保中心认为,陈某死亡时,陈小某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不属于遗腹子女范畴不属于陈某的供养亲属范围。

法院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命尊严前置性保护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对未成年人差别对待,明确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这一判例对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近年来,我省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促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不仅解决未成年人当下面临的生活困难,还合力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教育困难、监护缺失等各种困境。

法院在办案中发现,一刑事被害人小花(未成年在校学生)不幸遭受犯罪侵害后,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心理康复等费用,小花父母的监护保护能力严重缺乏,小花的健康成长面临多重困境。小花的父母收入微薄,外公和哥哥均身患残疾,全家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法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同时,为疗愈小花身心创伤,解决实际困难,法院主动协同民政、妇联、教育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救助,为小花家庭申请民政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并纳入长期关爱项目,同时组建“法院+N”关爱服务小组,提供心理疏导、免费辅导等支持,经过多方合力救助帮扶,小花目前已经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实现了从“救急解难”到“长效护航”的跨越。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中,针对教育培训领域的突出问题,法院通过裁判规则的确立与典型案例的释法,推动行业治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某培训机构因非法获取未成年人及家长个人信息并电话推销招生,严重威胁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被法院依法予以惩处。在另一起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因在培训合同中对扣课方式、退费等事项预设不合理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法院对其通过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乱收费、不合理扣课时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以整体课时进行合理折算,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教育培训行业规范经营、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