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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智慧化解跨境船舶买卖纠纷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27日A08

日期: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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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A版)

主动调解

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纠纷

案涉船舶属于海洋工程船中的一种三用工作船,以锚作、拖曳、供应为主要功能,在境外的海上石油工程项目中有着紧迫的现实需求且试航在即,每延迟一天都会造成损失扩大。因此在驳回C公司异议申请的同时,承办法官继续组织调解。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地沟通,承办法官努力寻求双方“平衡点”,双方差距逐渐缩小,最终就和解金额达成一致,并同意终止已经启动的新加坡临时仲裁程序。同时,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再生争端,承办法官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双方对履行顺序和方式进行磋商,明确A公司预先将解除船舶扣押申请提交给法院,待和解款项到账后,法院再解除船舶扣押。“仅用两个月时间就促成所有争议一揽子解决,减少了我们境外仲裁的时间和费用成本,为你们的专业点赞!”和解协议签署当天,B公司即按约办理了汇款手续,和解款项到账后,法院也第一时间解除船舶扣押,新加坡的临时仲裁程序随即画上了句号。双方之间剑拔弩张的对立情绪终于得以消解,又一艘“made in china”的船舶顺利投入国际航运市场。

记者了解到,该案作为一起跨境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船舶扣押案件,具有较强的国际因素,三方当事人均为香港主体,船舶买卖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在新加坡临时仲裁,船舶在巴拿马临时登记。南京海事法院以扣押船舶为契机,积极开展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使该起纠纷在船舶扣押过程中得以妥善化解,充分展现了南京海事法院在依法保障涉海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等方面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