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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房收益竟被截留?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27日A08

日期: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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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刘祝羽

看中一套房屋,因为资金有限便与朋友合伙购买,约定产生收益均分。当房屋再次转卖后,说好的收益,还能拿到吗?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合伙购房引发纠纷的案件。

李某和孔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4月,李某与孔某儿子王某合伙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产权证办理到王某名下,房屋产生收益由双方均分。另双方合伙购买储藏室1间。

2024年8月,双方商量出售房屋,并由孔某女儿办理销售事宜,后房屋(包含储藏室)以50万元价格出售,孔某女儿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李某25万元,孔某进行担保。房屋出售后,李某了解到房屋售卖价格不止50万元,而李某实际只收到22万元售房款,于是向宿迁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

“买房时李某出资就少,售房款应按出资比例分配,而且李某占用了合伙购买的储藏室,卖出的储藏室是我们自己的。”被告辩称。

宿迁经开区法院结合各项证据及被告陈述相关资金往来数额,最终依法认定案涉房屋售价为57万元。

关于李某可得债权金额的认定,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协议》及欠条结算的内容,双方对案涉房屋售价约定各半享有,李某可分得案涉房屋价款为案涉房屋售价扣除储藏室增值(2.6万元)及中介费(5000元)后的一半,故李某可以主张案涉房屋相应价款26.95万元。

又因双方诉讼中就合伙购买储藏室的分割达成协议,储藏室归李某所有,李某应给付相应折价款1.3万元,应相应抵销,扣除已经收到的22万元,其最终应得3.65万元。

被告关于应以双方实际投资比例分配所得购房款的辩解与双方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王某给付李某3.65万元,孔某女儿对其中3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孔某对其中3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合伙买房,一般是亲戚、朋友之间共同投资购买房屋,但由于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与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合伙人”如果想要“散伙”,往往会引发一系列争议。

该案中,关于合伙购房的利润分配问题,法律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为了有效避免相关的风险,如果选择合伙买房,一定要做好“亲兄弟明算账”,在购房前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尽可能详细约定,明确各方的出资及所占份额、贷款方式、相关税费、房产证权利人登记信息、物权行使权利分担等房屋支出费用如何承担、中途退出相关问题、可能涉及未来的房产处置、违约责任以及风险承担等情况,并着重设定购房处置决策及利益分配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未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