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报警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27日A02
日期:05-27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胡柯兰)发生交通事故本是一件糟心事,事故损失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无疑更是雪上加霜。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单方交通事故未能及时报警报案难以获赔的保险纠纷案件。
孙某某为某建设公司员工,其陈述于2024年2月22日凌晨1时左右,驾驶某建设公司的车辆在洪泽辖区因下雪路面结冰车辆打滑撞到路边树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孙某某于22日上午7时许致电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时孙某某已经离开现场,车辆也被拖走。随后,孙某某又致电保险公司称要撤销报案,自己维修车辆。孙某某于22日上午11时向交警大队报警,因事发第一时间当事人未报警,故民警未去现场,事故发生经过不详。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承保车损险,车辆损失金额高达24万余元。后某建设公司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而是在将车辆拖走并离开现场后,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并报警,此时距离事发已经五六个小时,并且事故现场当时已经破坏,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经过予以确认,仅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员报案后又要求撤销保险理赔报案,属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形。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