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21日A02
日期:05-21
当事人:王余春
身份证:532624199305090730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11月8日,分别在云南法制报、江苏法治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资规林罚〔2024〕第0013号),因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出催告书,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玖佰圆整;
2.上缴加处的罚款滞纳金人民币玖佰圆整。
请你将上述壹仟捌佰元(1800元)款项缴至指定账号。收款人全称:常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收款人账号:10523501040006855—012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联系电话:0512-52801950 。
逾期不按本催告书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