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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查出九级伤残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19日A02

日期: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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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吴兰现 记者 翟敏)开车在外,小擦小碰时有发生。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时,为图省时、省力、成本低和赔付快,会选择“私了”方式解决。然而,若不分情况就“私了”,可能会带来一些隐患。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引发的案件。

2024年,陈某驾驶轻型货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和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入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出院后,王某与陈某及保险公司商讨赔偿协议。王某自我感觉伤情不重,便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万余元(已扣除交强险垫付的1万余元),且注明“一次性结清,余无争议”。

不久后,王某发现自己的身体并未恢复如初,反而出现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日常生活受到明显影响。为明确伤情,他进行了专业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引发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王某拿着鉴定结果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追加赔偿,遭到拒绝。于是,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在原告出院后一个月内、伤残鉴定前达成的。当时原告不知自己已构成伤残,后续鉴定为九级伤残,协议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协议书中虽有“一次性结清”的表述,但赔偿范围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并未涵盖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另行赔付王某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余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最终由陈某和王某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