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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犯罪中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的既未遂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15日A07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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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某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明知上线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仍根据上线指示,提供自己1张银行卡给上线转账使用,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全程在场,并配合刷脸。查明上述账户共计接收资金40万元(银行卡冻结30万元),其中涉嫌诈骗资金15万元(被冻结7万元)。

【评析】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没有争议,但对于冻结部分涉案资金认定犯罪预备、未遂,还是既遂,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预备,陈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提供工具、创造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陈某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既遂,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产生妨害司法机关对于上游犯罪分子的追查的后果。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是从未遂条款的理解来看。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着手的认定标准是看行为是否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该案陈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时上游犯罪已经既遂,犯罪所得资金随时具有被转移风险,应认定犯罪着手,后部分资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未被转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二是从犯罪既遂认定标准来看。犯罪既遂认定标准主要有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完全符合某一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本案中,被银行冻结的犯罪资金已处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并未产生妨害司法机关追查的后果,客观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发生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结果,两卡犯罪中掩隐罪的犯罪目的是转移犯罪所得资金,逃避司法追查,本案陈某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后被司法机关冻结,犯罪目的未实现。

三是从罪名属于危险犯还是结果犯来看。有观点认为掩隐罪是危险犯,只要实施客观行为就直接认定犯罪既遂,笔者认为该种观点是片面的,该类掩隐罪既、未遂的认定,应以对法益是否产生实质侵害为标准,资金在转移过程中被冻结,行为人对资金失去控制,未实质产生侵害后果,应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