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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使用知名品牌被判赔1.5万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15日A08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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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时空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商品名称中隐去关键信息企图“蹭大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大江公司(化名)是一家全国著名的创新型科技企业,旗下产品涵盖智能手机、智能家居等多个领域,并注册了商标用于各类产品。被告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自营店铺,并在店铺出售一款洗地机,商品名称为“适用于xxxx(案涉注册商标)洗地机拖洗扫一体自动清洗”,单价979元。在店铺页面上,该商品的图片上标有了大江公司注册商标字样,下方显示有“已售99件”“宝贝详情”页面显示,该商品属于另一品牌。

大江公司认为,张女士开设的店铺在商品标题、页面上突出使用注册商标字样,关键词设置中亦含有该注册商标,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大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7万元。

该电商平台发布的规则显示,商品不要描述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品牌,若为品牌商品的专用配件,标题须包含以下内容:“自有品牌+适用(于)品牌或型号+其他信息”,自有品牌信息须标注在适用品牌或型号信息之前,“其他信息”在标题中的位置不限,不得使用“原装”“原厂”等类似字样。

法庭上,张女士抗辩称案涉产品商品标题符合电商平台商品上架规定,其出售的整机品牌是另一品牌,部分整机拆下来的零部件是适用于案涉商标品牌下机器的配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的描述与电商平台上架规定并不相符,产品名称和宣传图均标注了大江公司注册商标字样,案涉洗地机与大江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被告的标注行为实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故构成商标权侵权,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及大江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赔偿大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更承载着商誉和独特品质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也日趋多样,在有限时间成本和选择惯性下,人们对品牌商品的信赖度也日益提升。不少商家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企图利用著名商标知名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严格规范商品或服务描述,开设网络店铺亦应严格遵照平台相关规范,确保标题、图片、详情页等内容真实、准确,明确标注产品品牌和实际来源,不得通过突出显示、关键字设置或“玩文字游戏”,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