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掺有“二甲醚”的液化气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15日A02
日期:05-15
本报讯(通讯员 霍亭瑄 记者 王晓红)“民生安全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近日,东海县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液化石油气掺假案时强调,“法院将持续加大食品药品、燃气安全等领域的犯罪打击力度,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灶台边’的安全。”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东海某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为非法牟利,勾结中间人庞某某、王某某从河南某煤化工公司购买价值176万余元的二甲醚(强腐蚀性化工原料),将其混入液化石油气罐中冒充合格产品。其子张某乙明知父亲掺假行为,仍协助支付货款并参与销售,非法获利5万元。
2022年6月,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该公司罐内液化气二甲醚含量严重超标,查封未售出的掺混物8.9吨,案件随即被移送司法机关。
东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主犯,鉴于部分产品未售出,该部分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掺假仍参与,在其帮助范围内与张某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系从犯,涉案金额40万元,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据介绍,二甲醚是一种燃料,有极强的腐蚀性,在燃气瓶中长期贮存,会对气瓶的密封胶圈产生氧化、腐蚀,极易导致可燃气体泄漏,从而引起燃爆的巨大风险。液化石油气是千家万户的生活必需品,而二甲醚的违法添加犹如埋下“隐形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