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障人士被当“工具人”骗贷200万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13日A08
日期:05-13
本报通讯员 李红 赵洋
犯罪分子哄骗、利用智力残障人士,将其作为“工具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该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通过准确认定相关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有力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
小张(化名)智力残疾四级,经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3年7月,小刘、小李(化名,二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将智力残疾的小张当成犯罪工具,通过贷款中介人的虚假包装,将小张包装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以小张和某公司的名义共同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同时还操纵小张将自己名下的2套拆迁安置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
之后,银行发放贷款200万元,小刘、小李除了将该款项用于归还自身债务外,其余钱款被两人共同挥霍。
不久,小刘、小李因犯贷款诈骗罪,除了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刑事判决还责令二人退赔相关损失给作为受害单位的银行。
小张的监护人认为小张有智力残疾,对借款、借款用途、担保行为等复杂脑力劳动事项并无认知和判断能力,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应不成立,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小张不应承担上述合同约定的债务,遂起诉至姑苏法院,要求确认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不成立并涤除抵押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的合同,从表面看系由小张、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银行签订,而实际是由犯罪分子将小张作为犯罪工具进行操控下完成。根据有关刘、李二人犯贷款诈骗罪的刑事判决,银行因签订案涉借款合同被骗造成的损失由小刘、小李共同退赔。
而小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该案所涉相关合同过程中,被犯罪分子利用,做出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张并没有借款的真实意思,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并且钱款到账后亦均被犯罪分子支配使用,故小张无须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案涉抵押物上设立的抵押权亦应予以涤除。
法官说法:
尊重和保障残疾人权益,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护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该案中,犯罪分子哄骗、利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人,将其作为“工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将其名下的房产用作贷款抵押物,银行放贷到账的钱款均被犯罪分子支配使用。贷款诈骗的刑事判决中,除了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外,还责令二人退赔受害单位即银行的相应损失。姑苏法院在充分厘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确认两个案涉合同无效的判决,并支持了涤除抵押登记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