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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另行出具承诺书的法律效果_江苏法治报_2025年05月13日A07

日期: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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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黄舒 刘露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又另行出具承诺书的法律效果应如何认定?权利人能否依据该份承诺书向法院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民事和解”程序中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可以终结破产程序,这意味着即使该协议不能得到执行,债务人也无法自然地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只能对债务人再次启动破产程序。出具的承诺书系因债务清偿协议无法履行才另行出具,反映该企业已然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因此,无论是否有该份承诺书,权利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再次启动破产程序,而不能依据该份承诺书向法院另行起诉。

第一,从破产“民事和解”的法律性质来看,企业破产法第九章规定了破产“民事和解”和“破产和解”,破产“民事和解”相较于“破产和解”,程序更加灵活,充分尊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破产背景下的债务清偿协议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社会问题,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债务人大都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破产程序终结后,还有很长一段履行期限。另行出具承诺书是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致达成的协议,系对全部已确定的债务偿还状态的变更,增加了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因此若支持诉请,有违债务清偿公平原则,不足以均衡保护各方主体利益。

第二,从破产“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来看,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法院根据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程序已完全结束,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已丧失介入的法律依据,从而无需监督债务清偿协议的执行。若发生协议不能执行的情况则只需重新启动破产申请即可。承诺书一般是债权人意识到债务人有经营危机后为保障自身利益而要求债务人出具,此种情形下,法院若根据承诺书内容作出支持履行的新判决,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远不如申请破产清算更有效率。

第三,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债务清偿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已就债务清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出于企业挽救及节省相关成本的角度考虑,承诺书作为原债务清偿协议的衍生部分,在破产程序中未经法院裁定确认,效力待定。当企业不能按照承诺书的内容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债务,运用明确的市场退出规则维护社会信用,避免债务无序扩散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